互聯網觸角也正向法律領域延伸。杭州互聯網法院的成立被視為是司法主動適應互聯網發展大趨勢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不過,真正令人感興趣的不是互聯網外衣,而是它觸及法律的“血肉”以及未來與之融為一體的想象空間。
1、從初級應用到深度探索
互聯網法院概念雖新,但并非橫空出世。早就在兩年多前就開始布局試點。
從2015年4月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由西湖、濱江、余杭三家基層法院和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試點法院,分別審理網絡支付糾紛、網絡著作權糾紛、網絡交易糾紛及其上訴案件。再到2015年5月浙江法院電子商務網上法庭第一案正式開庭。浙江省已有15家法院加入網上法庭平臺。試點以來,網上法庭共處理糾紛2.3萬件,平均開庭時間不足半小時。
而杭州互聯網法院于今年5月1日試點起至8月15日,共立案2605件,審結1444件,平均開庭時間25分鐘。
其實通過此前的電子商務網上法庭,已經可以受理包括電子商務糾紛、網絡著作權糾紛、網絡支付糾紛等涉網案件,做到從起訴、調解、立案、送達、舉證、質證、開庭、判決、執行等各訴訟環境的在線化操作。
開庭時間短了,跨地域也方便了,對涉網案件也有一定的針對性了,但是在現實情境下,這種相對新穎在線化形式與傳統的訴訟規則相比,在實際應用中因為缺乏一定經驗和規范性,也要面臨更多的不確定性和人為選擇偏向性的尷尬,在線化的處理方式非但沒有實現高效的初衷,反而要面臨對其效率和可操作性的質疑。這不是簡單地在每個法院配備相應的設備和技術人員就可以解決的。
而專門成立一個互聯網法院的意義,不僅僅局限于形式上的在線化的轉變,通過確立一種專門化的司法管理范例,是將這樣之前的種少數的特例,轉變為未來的一種普遍接受的做法。
也就是說,初級的互聯網技術在司法程序里面的應用并不新奇了,但是互聯網的思維和方式卻還未能在當前的法律領域得到普遍應用。
這種外在與內在的斷層,一方面也許是法律特有的滯后性而帶來的,對技術革新的“漠視”;另一方面也在于此前沒有一個真正意義上的變革信號發生,就如何運用互聯網平臺和技術去優化司法流程和提高司法效率,去確立一種專門的標準。
杭州互聯網法院院長杜前表示:“兩年多試點中體會到,現行訴訟規則和網上審批流程的設定直接的銜接有點困難,尤其是證據規則、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其他部門大數據的接口,有必要對網上法庭進行全面升級,這是一個優化甚至重塑,這是在網絡場景下的司法規則和訴訟程序。”
這也意味著,經過兩年多的實踐嘗試后發現,僅僅是“互聯網+法院”不足以完全適用當前的網上法庭審判條件。并不是說司法流程往線上轉移不是一種進步,而是一旦觸及到更深層的領域,網絡的價值不僅無法體現,還會成為當前法律的障礙。司法在線化在一定程度上從外部形式上減少了阻力,但是最終還需要回歸到司法的核心問題上去適應互聯網的發展。
2、可跨越的鴻溝
從某種意義上講,技術和法律有一定的相似性——兩者都是人們創造出來改造世界或者說規范行為的手段。
對于法律而言,不僅是中國的法律,所有的法律都具有一定的滯后性。而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尤甚,法律的制定需要經過必須的法定程序,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并且因其自身的權威性及普遍適用性,能夠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順應時代特點做出相對符合事實的規范作用,而不能朝令夕改,實時地去以適應動態發展的復雜社會現實。
并且對于互聯網高速發展的今天,涉網案件頻發,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一方面僅靠增人不是一個可持續的解決方式,也并不現實;另一方面現有的法官面對各類頻出的互聯網案件的專業化程度上遠遠不足,缺乏相應的知識儲備和實踐經驗。
這些來自人和法律本身的局限都會對司法改革帶來巨大挑戰。
世界上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完美無缺的,也沒有一部法律可以預見所有的社會事實,它只能對當下已經發生過的作出反應。而技術雖然不具備法律的權威性,但是它能夠以更直接靈活的方式,預測人的行為,并且改變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
這給了我們一個預想的可能性:法律和現實的鴻溝,也許技術可以跨越?
這其實也是人們對互聯網法院成立的更大的期望:不止于利用互聯網庭審,而將是對于訴訟制度的改造,以技術手段實現司法靈活性,從而彌補立法的滯后性。
18世紀60年代以瓦特的蒸汽機為主導的第一次技術革命,釋放的是人的體能力量,將人們從沉重的勞動中解放出來。19世紀70年代以電力為主導的第二次技術革命縮短了人們之間的距離,讓人能夠走得更遠更久。而以信息為主導的第三次技術革命是對是對技術數據的打開,是對人類智力的釋放。技術發揮了新的工具屬性,它通過盡可能減少環節產生高效的結果,而在法律領域,技術能做的有很多。
由于人工智能的發展,未來案件大數據的積累,以及機器算法的進步,能夠讓人從海量的人工梳理中解放,大量冗余的信息和資源可以被技術處理所取代。法官無需再重復機械地勞動,而他們所要做的就是將人類的創造性放在純審判工作上。
3、互聯網化的想象空間
牛津大學教授薩斯金(Richard Susskind)在《法律人的明天會怎樣》中提出,律師在訴訟案件中的工作是可以被分解的,訴訟案件的工作流程可以被分解成文件審閱、法律研究、項目管理、訴訟支持、策略、戰術、談判、法律辯論等等這樣9個方面。相似的,對于審判工作而言,它也是可以被分解的,也許科技未必能完全取代人類,至少現在不行,但它還是有可能勝任法庭上的多項工作的。
全國每年公開的裁判文書是千萬數量級的,當這些案例轉化為大數據,從而能被算法吞下、消化,形成為一種知識和依據時,這對于法律領域構成的力量才是真正的顛覆性的。當數據能夠在我們需要的時候被快速挖掘出來,這不僅是優化司法效率,完善的信息得到及時補充,并且數據的客觀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抵消人類主觀的偏見,這對于追求公平公正的法律審判的結果發揮了一定的積極影響。
目前互聯網法院還不能承擔刑事案件,但是在未來,隨著制度的進一步成熟,技術的進一步發展,也許我們有能力通過算法預測并且制止犯罪,法律不再是永遠滯后的。
加之,對于法官隊伍來說,他們能夠在這種環境里接觸到新的案件類型,不斷地總結整理經驗。成立互聯網法院的這種專門化的處理方式加速了一批成熟的互聯網領域法官隊伍的形成。而再進一步,解放了繁瑣、機械的人工勞動,法律終有一日能與“高效”這個詞掛鉤。
但是也不必一味夸大技術的作用。技術能夠在法律這個專業領域得到落地和應用,必須依靠法律基礎,否則只是空中樓閣。算法無論再怎么標榜客觀,基于它并不透明的內部運行機制,里面可能暗含某種隱秘的規律性,而最終使得帶有某些偏見的結果卻以一種正當的形式呈現出來。并且對于法律案件這種需要考慮到多種情況多個層面的嚴謹事例,承擔技術責任的程序員卻無法做到像法官一樣的專業和精細。而這些都會以數據的形式呈現出來,最終形成一種數據局限。
商業管理專家克萊頓.克里斯坦森提出,新技術有“維特性創新”和“顛覆性創新”兩種類型。維特性技術會對公司或市場的現有運營方式起到支持或是加強作用,而顛覆性技術則會徹底改變某個領域的運營方式。
如果把司法審判程序的在線化比作是一種維特性創新,那么互聯網法院所推崇的司法互聯網化就是在一種追求顛覆性創新的做法,雖然它依舊是一個試驗田。
互聯網法院承載的意義,不僅是內容上的涉網案件,也不僅是形式上的在線化,互聯網化的思維需要兩者更緊密的結合,這更像是一種新的工具屬性。不僅僅是商業領域,可以預見的是,新科技的工具屬性,未來還將在更多的上層建筑中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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